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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06 00:00:00]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赣财社[2012]35号)精神,为适应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为患重大疾病且发生支付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帮助,特成立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  互助金的筹集依照学校、集体、个人等筹集的原则。互助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构建平安和谐江财,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第三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离退休人员,都可自愿入会成为互助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从入会当月起每月交纳互助金10元,按年度一次性交纳(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时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会员从交纳会费起满90天后所发生的费用才能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

第六条  互助会每年9月份吸收一次新会员。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  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分四年每年投入50万元资金配套支持(共计200万);

(三)其他来源;

(四)以上各项的积累和增值;

(五)根据互助金的运作情况,学校视需要研究增资方案。

第八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校工会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互助会组织机构

(一)互助会设管理委员会,互助会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等有关机构人员组成。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校工会副主席兼任,副主任分别由财务处副处长和校医院副院长兼任;

(二)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由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财务处、校医院等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校工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3月份办理一次患重大疾病人员的补助申请审批,特殊情况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退会和会员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核算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完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财务处是互助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每年向互助会会员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互助会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江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年度(上年3月1日-当年2月底)报销个人自付费用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人员名单及资料。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及范围

第十四条  互助会会员个人住院自费费用一年中累计达5仟元以上(含5仟元)可以申请互助金补助,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

第十五条  申请者可以到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凭审批后的申请表及本人自付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到校工会财务室领取补助金。

第十六条  患重大疾病(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十二类大病)的会员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年度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采用超额累进计算(即分段进行计算)的方法,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5仟元至1万元(含1万元),补助比例为30%;

(二)超过1万元至2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40%;

(三)超过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50%;

(四)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60%;

(五)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80%;

(六)以上五个分段计算的补助金额累计每年最多不超过6万元;

(七)对连续5年未使用互助金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5%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高到每年7万元;

(八)对连续10年未使用互助金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高到每年8万元;

(九)对连续15年未使用互助金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5%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高到每年10万元。

第十七条  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以及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及互助办法可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由学校审定。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

(二)不在江西省医保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费用。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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